海事處建議加強規管遊樂船 出租須先獲處方批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4/17 17:37

最後更新: 2018/04/17 17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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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事處建議加強規管遊樂船,出租須先獲處方批准。(資料圖片)

2012年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,引起公眾對海上安全的關注。海事處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,提出要加強規管本地遊樂船隻,包括須配備甚高頻無線電話及雷達等,船隻出租前亦要先獲海事處批准。海事處表示,業界普遍支持有關法例修訂,當局將於2018至19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法例修訂草案,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。

海事處提交的立法會文件建議,長度不少於24米的「新第IV類別船隻」,以及不論船隻大小的出租「新第IV類別船隻」,均須符合包括水密性、穩定性及防火結構等要求;而有關法例生效前已獲發牌的船隻則須增設足夠救生圈,最低數量為該船隻載客量的5成。

海事處又建議,所有獲准運載逾12名乘客的出租「第IV類別船隻」,以及不論是否出租、但獲准運載逾60人的船均須配備甚高頻無線電話;而所有獲准載客逾百人的「第IV類別船隻」則要時刻使用自動識別系統,以及裝設雷達,而相關操作員亦須持有資格證明書。

文件又建議,船隻出租前須先獲海事處批准,包括提交有效的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、以及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副本,供海事處核實及批准;而現時已出租的船隻亦要在有關法律生效後12個月內獲海事處批准繼續出租。